河北关于货车限行的最新消息 货车超限标准河北省限行 河北关于货车限行通知
新交通法货车超载超限规定
货车超限标准:
(1)、根据民族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轴货运车辆:载货汽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18吨。3轴货运车辆:中置轴挂车列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27吨。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27吨。载货汽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25吨4轴货运车辆等等标准;
(3)、违反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面内容罚款等。
另外,判断货车超限不仅要看货车的总质量,还要看货车的外形尺寸。?有什么情况其中一个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运输?
(1)车辆和货物总高度距地面超过4米;
(2)车辆和货物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辆和货物总长度超过18.1米;
(目前重点是称重,检测货物总重量。对于货物外形尺寸超限的行为,在调配前不得对货物外形尺寸进行检测。
超载罚款/罚款扣除规定:
新规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新规对扣分数值有明显变化,其中货车超载扣分标准如下:
荷载超过核定荷载质量50%的,一次扣6分;
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满5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3分;
综上难题所述,新规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判断货车超限不仅要看货车的总质量,还要看货车的外形尺寸我建议货车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面内容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下面内容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面内容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下面内容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情形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下面内容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下面内容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治超职业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规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职业。
交通运输、公安、进步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水利、天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职业中的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职业的领导,完善治超职业机制,落实治超职业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职业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职业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职业的有效进行。第六条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照民族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通行管理第七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保障公路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行政许可职业流程,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进步行政效率。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治超检测站和超限检测点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治理。
公路治超检测站可以按照交通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在站前设置货运车辆检测通道,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引导设施和电子抓拍体系设备。
货运车辆应当按照引导设施的提示进入公路治超检测站接受超限超载检测。第九条 治超执法人员在进行治超职业时,可以按照交通安全有关技术标准设置车辆缓冲带、路障装置,保障治超职业的正常进行。第十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技巧认定。第十一条 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公路治超检测站或者超限检测点进行检测。
称重检测结局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罚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物拼装。第十二条 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根据公路管理法律的规定,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未接受卸载处理的,车辆不得驶离。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获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管养单位或者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县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逐步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扰、拒绝治超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超载检查,不得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执法人员。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公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第十七条 治超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职业;
(二)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放行车辆;
(三)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
(四)发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予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治超执法人员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责任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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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1、货运车的超载标准:
公路货运车辆总质量最多不得超过49吨。原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车超限的认定标准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质量超过10吨”的标准,即2轴车载重不得超过20吨,3轴车不得超过30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55吨。
这次统一执行的强制性新民族标准为:2轴车载重不得超过18吨,3轴车不得超过27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49吨。
2、小轿车的超载标准:
按照新交规的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面内容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下面内容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面内容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下面内容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情形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下面内容罚款。